(2016)浙0781执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蒋杭标,傅建莉,卢红胜,卢风英,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847号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镇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056869848。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被执行人: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工业功能区(黄泥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7939473-5。法定代表人:卢红胜。被执行人:蒋杭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傅建莉,女,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卢红胜,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卢风英,女,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683146075。法定代表人;蒋航标。本院在执行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蒋杭标、傅建莉、卢红胜、卢风英、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2016)浙0781执384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5128元、执行费149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8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