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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井臣与平辉、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井臣,平辉,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274号原告蔡井臣,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清子,内蒙古德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和民开发区。身份证号:×××被告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平,女,1980年12月1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蔡井臣诉被告平辉、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井臣自愿撤回对平辉、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故蔡井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井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0元,减半收取602.50元,由原告蔡井臣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侯琳琳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