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执恢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文峰、梁亚春与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峰,梁亚春,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文峰,男。申请执行人梁亚春,女。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交纳的担保金14700元(含执行费90元)予以扣留、提取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