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芦翠英与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翠英,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财保30号申请人:芦翠英,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号*号楼*单元302。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清亭董事长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北首东侧。申请人芦翠英因与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