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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刘桂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刘桂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570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1309115576833635负责人:赵元勋,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先,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诉被告刘桂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桂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