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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兴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122号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3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39497Y。法定代表人:姚银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女,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兴福,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力公司)与被告陈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