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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翼与安丰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翼,安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8号申请人:王翼,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安丰龙,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翼与被执行人安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