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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空飞、陈沛菡、王细琴申请执行朱亚飞、温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空飞,陈沛菡,王细琴,朱亚飞,温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空飞,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沛菡,女,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细琴,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亚飞,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洪波,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关于陈空飞、陈沛菡、王细琴申请执行朱亚飞、温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亚飞、温洪波等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朱亚飞从被执行人温洪波处购买的陕汽奥龙牌自卸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交由申请执行人陈空飞自行保管,风险自负。扣押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