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与李建岭、陈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李建岭,陈欣,山东佳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号。负责人:陶海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被告:李建岭。被告:陈欣。被告山东佳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号光孚集团**楼****室。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建岭、陈欣、山东佳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本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