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众森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赋臣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众森防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赋臣艺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482号原告青岛众森防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觉醒。被告青岛赋臣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众森防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赋臣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众森防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丽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