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黄某,男,1968年2月25日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范围,在告知申请人后,其坚持不撤回申请。故本院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大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