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玉申、林自琴与郭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申,林自琴,郭凤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98号原告郭玉申,男,1940年9月,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原告林自琴,女,1950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凤华,男,1983年9月出生。原籍湖南省桃江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曾六兵,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彤,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郑旭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申、林自琴与被告郭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申、林自琴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申、林自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申、林自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原告郭玉申、林自琴负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