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允勤、田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勤,田素芹,田厚迎,XX芳,满建宝,田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6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开发区腾飞路。主要负责人:刘国平,行长。被申请人:王允勤,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田素芹,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田厚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XX芳,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满建宝,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申请人:田艳华,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允勤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允勤、田素芹、田厚迎、XX芳、满建宝、田艳华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允勤、田素芹、田厚迎、XX芳、满建宝、田艳华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