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海民与苏日图、德力格尔、达布希拉图、寒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民,苏日图,达布希拉图,德力格尔,寒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秦海民,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被申请执行人:苏日图,男,蒙古族,1991年4月22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被申请执行人: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被申请执行人:德力格尔,男,蒙古族,1958年2月4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被申请执行人:寒达来,男,蒙古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本院在执行秦海民与苏日图、德力格尔、达布希拉图、寒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秦海民申请撤回对苏日图、德力格尔、达布希拉图、寒达来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