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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远生与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生,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23行初45号原告李远生,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赵×,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远生不服被告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行政说明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远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会同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