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段建华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479号罪犯段建华,男,199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现在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乌中少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认定段建华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3月28日。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对罪犯段建华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段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0月、2016年3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三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段建华已于2016年11月28日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段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建华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叶 春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