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张宗盛、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张宗盛,宋娟,肖德山,肖德宝,肖元庆,肖成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23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3947H。负责人:刘春晓,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川,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宗盛,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宋娟,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肖德山,男,汉族,1978年5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肖德宝,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肖元庆,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肖成云,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被告张宗盛、宋娟、肖德山、肖德宝、肖元庆、肖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宗盛、宋娟、肖德山、肖德宝、肖元庆、肖成云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金 萍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