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喻支银、赵学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喻支银,赵学文,肥城市仪阳镇大栲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喻支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洪,肥城金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学文。一审第三人:肥城市仪阳镇大栲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宪旺,主任。再审申请人喻支银因与被申请人赵学文及一审第三人肥城市仪阳镇大栲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9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喻支银邮寄送达传票,喻支银拒收导致诉讼文书被退回,喻支银未在传票的应到时间到本院接受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应认定喻支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喻支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尹衍春审 判 员 冯小芳代理审判员 林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