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马九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马九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609号原告张爱军,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九芝,女,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军诉被告马九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