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马九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马九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609号原告张爱军,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九芝,女,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军诉被告马九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