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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国艳与张立国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艳,张立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61号原告王国艳,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业务员,现住郭家店镇。被告张立国,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郭家店镇。本院在审理王国艳诉张立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