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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单二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单二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161号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被告:单二孟,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二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计2282元,由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