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单二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单二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161号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被告:单二孟,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二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计2282元,由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