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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774019-X。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中延广场西座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117840-0。法定代表人:殷冬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1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76.5元,总计208076.5元,未执行208076.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