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陈强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陈强,何联红,陈永平,印升兰,胡林,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8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被告:陈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联红,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永平,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印升兰,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胡林,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邓华,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告陈强、何联红、陈永平、印升兰、胡林、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起诉时被告陈强、何联红、胡林、邓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