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邢俊青、刘玉英与刘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俊青,刘玉英,刘埃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971号原告:邢俊青,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玉英,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娜,系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刘埃龙,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邢俊青、刘玉英诉被告刘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俊青、刘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