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海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峰,何海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峰,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被执行逮捕,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王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海峰无证驾驶豫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陟县乔庙乡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杨洼三街村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杭州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车发生相撞,致杨杭州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16年8月24日,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海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海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某、杨某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海峰驾驶证、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害人身份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何海峰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有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海峰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海峰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海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庞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