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壮京与鲁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壮京,鲁宇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87号原告:李壮京,男,汉族。被告:鲁宇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京与被告鲁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壮京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