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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英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襄阳杰冠楼宇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英福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襄阳杰冠楼宇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福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英福阳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杰冠楼宇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禄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武汉英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襄阳杰冠楼宇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