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神工建材有限公司、王承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神工建材有限公司,王承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神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10号广源大厦6层。被执行人王承院,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福州神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承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承院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神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承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承院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承院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王承院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闽A×××××)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州神工建材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王承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张裕荣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