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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肖玉斌、高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斌,高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斌,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高卫国,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1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卫国存款245027.16元(货款210000.00元,利息22783.56元,案件受理费2520.00元,保全费18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446.75元,申请执行费3456.85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