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江苏诉邵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苏,邵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877号原告:高江苏,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邵成伟,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高江苏与被告邵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江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7日、2015年9月7日,被告邵成伟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40000元及20000元,约定40000元借款于2015年12月7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承担违约金4000元,20000元借款于2015年11月7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承担违约金1000元。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邵成伟的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经查现被告邵成伟已长期不在此地居住,现原告无法提供邵成伟明确的送达地址。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名称和住所。由于原告高江苏无法提供邵成伟明确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江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