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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浩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浩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浩然,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浩然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浩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1从永年区永合会镇冀窑村其姐姐李某2家出来准备回家,当其行至胡同北口时,遇上酒后的陈某5(另案处理)将其拦住,并辱骂,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丁浩然上前帮助陈某5共同殴打李某1,致使李某1左侧眼眶下壁及左侧上壁颌骨骨骼突、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浩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浩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1从永年区永合会镇冀窑村其姐姐李某2家出来准备回家,当其行至胡同北口时,遇上酒后的陈某5(另案处理)将其拦住,并辱骂,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丁浩然上前帮助陈某5共同殴打李某1,致使李某1左侧眼眶下壁及左侧上壁颌骨骨骼突、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丁浩然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经本院委托,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丁浩然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丁浩然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谅解书、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证人刘某1、宋某、丁某1、李某2、丁某2、陈某1、李某3、霍某、陈某2、陈某3、侯某、陈某4、魏某、赵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1陈述。4、同案人陈某5供述。5、被告人丁浩然供述。6、永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对丁浩然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浩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丁浩然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浩然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罚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浩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印)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