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卢继云、童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继云,童心,刘树森,芦冬冬,刘军,徐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继云,女,195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童心,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树森,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芦冬冬,女,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刘军,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徐海峰,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梅山监区第四监区服刑。再审申请人卢继云因与被申请人童心及原审被告刘树森、芦冬冬、刘军、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继云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提���的童心在刑警队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新证据能够证实,本案的实际出借人是穆志金、穆本锐,而非童心,童心在原审提起的是虚假诉讼;2、申请人已向穆志金、穆本锐偿还了本案部分欠款。故请求对原判进入再审。童心提交意见称,1、被申请人在原审的陈述并无虚假,而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生效判决的认定也并无矛盾;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也实际从被申请人的账户转给申请人,借款合法、担保属实;3、因该笔借贷系穆本锐从中介绍,被申请人确实委托穆本锐向申请人催要还款,但申请人还款也应还给被申请人,还给其他人的,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借贷主体的认定及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童心原审提交了��据、转账记录,其中借据上明确写明是借童心人民币400万元,且借据上有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签名和手印,而本案的400万元借款也是借据签署当天由童心的账户足额转给卢继云指定的公司账户,故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来看,足以认定本案的出借人是童心。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实际出借人是穆志金、穆本锐,虽提交了穆志金给童心转账的凭证,但这属于童心与穆志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童心与卢继云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童心提起的是虚假诉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关于卢继云是否清偿本案借款的问题。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于童心和卢继云之间,但卢继云未能提交其向童心清偿债务的证据,其提交的向穆志金、穆本锐等人的支付凭据,童心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可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继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