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敏与姚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敏,工人。被执行人:姚锋,农民。陈敏与姚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锋在工行湖北省襄阳牡丹支行18×××36账户存款人民币65291.0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