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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胥晓琴与被告倪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晓琴,倪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958号原告:胥晓琴,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希毅,男,系原告胥晓琴之夫。被告:倪建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文,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胥晓琴与被告倪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胥晓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胥晓琴负担。审判员 蔡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晴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