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英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英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54号。法定代表人:蒋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英杰,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平廷,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吴英杰母亲。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吴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