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培锦与张培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锦,张培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03号原告:张培锦,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培护,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培锦与被告张培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锦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张培锦负担。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