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培锦与张培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锦,张培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03号原告:张培锦,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培护,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培锦与被告张培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锦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张培锦负担。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