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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宗达、淄博鼎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宗达,淄博鼎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宗达,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北京,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鼎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9636-9。法定代表人:赵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宗达因与被上诉人淄博鼎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宗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宗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宗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赵宗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徐连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