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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武伟华、董淑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华,董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武伟华,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淑昌,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伟华与被执行人董淑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70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字第6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武伟华与被执行人董淑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