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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晓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14时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银丰小区宏利信息部门口,因琐事与邢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与吕某某上前拉架,韩某某用砸碎的啤酒瓶瓶尖将拉架的张某某面部及下巴划伤。经鉴定,张某某左面部及颏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称,要求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门诊费人民币158元(以下币种同)、住院费12881.07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4272.24元、伙食费700元、车费2000元,合计56011.31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诊断书、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银丰小区宏利信息部门口,因琐事与邢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与吕某某上前拉架,韩某某用砸碎的啤酒瓶瓶尖将张某某面部及下巴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面部及颏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于2016年11月21日被登记为网上逃犯。2017年1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因本案受伤住院14天,休治28天,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13039.07元、护理费1424.08元(101.72元/天×14天)、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误工费1643.88元(39.14元/天×42天)、交通费200元(本院酌定),合计17007.03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吕某某、邢某某、赵某某证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住院病案、诊断书、前科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抓捕经过、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17007.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