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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德秀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初65号原告赵德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奉利,区长。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卫青,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秀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赵德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秀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秀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