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德秀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初65号原告赵德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奉利,区长。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卫青,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秀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赵德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秀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秀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