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江安镇谊豪不锈钢门窗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千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安县江安镇谊豪不锈钢门窗经营部,江安县千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江安镇谊豪不锈钢门窗经营部。经营地,江安县。经营者孙从军,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江安县千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林中虎,经理。本院在执行江安县江安镇谊豪不锈钢门窗经营部申请执行江安县千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213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安县千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安县千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止营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