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达金农机修理部申请执行陆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达金农机修理部,陆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达金农机修理部。经营者:周永棠,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陆思,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本院在执行文山市达金农机修理部申请执行陆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和解,被执行人陆思于2017年4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达金农机修理部人民币10000元,余款49064元,被执行人于每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