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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杨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杨爱香,许建平,杨吉廷,杨俊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6409797-0。法定代表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杨爱香,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370226196905025225。被执行人许建平,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370226196509197316。被执行人杨吉廷,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370226196201095217。被执行人杨俊廷,男,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3702261958112152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爱香、许建平、杨吉廷、杨俊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3执922号,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同一生效判决书为依据两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2017)鲁0283执恢234号一案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