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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宜良县振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荣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振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荣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克钦、杨楠,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明市振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荣大酒店,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发达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振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荣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236元。本案原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919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市振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荣大酒店自动履行了12236元执行款,并交纳了84元执行费。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