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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新民市辽滨街东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国,新民市辽滨街道东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64号原告刘明国,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辽滨街道东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滨。法定代表人赵忠华,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刘明国诉被告新民市辽滨街道东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旭辉及人民陪审员张丹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