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8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8153号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3号管理用房3号。法定代表人:谢宗香,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萌,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新城双新大道增-127号。法定代表人:赵六九,总经理。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0月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6月、8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应19200元的润滑油,被告验收合格后,逾期支付货款。欠款经催要未果,故呈诉。被告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9日、2014年8月1日,双方分别以传真形式签订三份润滑剂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19200元的润滑剂产品。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9日合同约定结算期限为60天,2014年8月1日的合同约定结算期限为9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8月1日履约供货。被告签收后,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传真件)、送货单各三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受法律保护。原告履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欠款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最迟应在2014年10月29日前付清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应从2014年10月30日起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92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国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宇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