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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2刑初6号公诉机关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58年12月8日,甘肃省文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拾柴过程中,发现一个用地膜包裹物,杨某打开地膜后发现是一支发射管为钢管、枪膛为金属、并带有瞄准镜的改装枪支,杨某遂将该枪支捆在木柴中,于当日背回家中,将该枪支藏在了自己卧室的大衣柜上面。2016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拾柴过程中,发现一个用地膜包裹物,杨某打开地膜后发现是一支发射管为钢管、枪膛为金属、并带有瞄准镜的改装枪支,杨某遂将该枪支捆在木柴中,于当日背回家中,将该枪支藏在了自己卧室的大衣柜上面。2016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查获的涉案枪支(被告人当庭进行辨认)(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时间。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查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查获涉案枪支的过程。4.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逮捕过程中被告人未出现抗拒抓捕和逃跑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王某甲(杨某之子)的证言,在被查获涉案枪支之前,王某并不知道杨某持有枪支。2.王某乙(杨某之妻)的证言,查获枪支的卧室由杨某一人居住,在被查获枪支之前不知道杨某持有枪支,后听杨某说是其从山中捡来的。3.王某丙(杨某之子)的证言,在枪支被查获前,并不知道该房间存放有枪支。(四)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杨某在文县XX镇XX村水泉湾拾柴过程中,发现一个用地膜包裹物,杨某打开地膜后发现是一支发射管为钢管、枪膛为金属、枪托是木的、并带有瞄准镜的枪支,杨某遂将该枪支捆在木柴中,于当日背回家中,将该枪支藏在了自己卧室的大衣柜上面,从未使用过。(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证明了枪支查获的地点、现场情况及查获提取枪支过程。(六)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送检检材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持有的枪支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守国审 判 员  何晓青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