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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可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儿,危险驾驶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261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基本信息 被告人王可儿(曾用名:王丽霞),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 强制措施 情况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孟亮 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可儿醉酒(131.7mg/100ml)后驾驶川AXX4WK号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邛崃市临邛镇惠民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4时许,王可儿驾车行驶至XX路XX号房屋外与该房屋相撞,造成川AXX4WK号车及该房屋损坏。后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挡获被告人王可儿。被告人王可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可儿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可儿赔偿了受损房屋房主的相关损失,受损房屋房主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可儿的行为予以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情节 辩护 意见 事发后,被告人王可儿已赔偿了受损房屋房主的相关损失,并取得了受损房屋房主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可儿宣告缓刑。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可儿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故意在道路上醉酒(131.7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可儿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可儿已赔偿了受损房屋房主的相关损失,并取得了受损房屋房主的谅解,且被告人王可儿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可儿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王可儿宣告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可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陈 泓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