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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铁、刘洪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刘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铁,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洪林,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人王铁与刘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00年8月28日作出的(2000)茌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00)茌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