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异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荣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灿景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荣松,雷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异2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荣华,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苏素华。委托代理人:林勤,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灿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吴荣松。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吴少宁。被执行人:吴荣松,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雷丽娟,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灿景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荣松、吴荣华、雷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5)榕执字第1058-1号执行裁定:拍卖包括被执行人吴荣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地产。吴荣华以上述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荣华异议称,福州市鼓楼区的公寓为异议人名下唯一房产,该查封房屋现共居住4人,为异议人妻子以及父亲、母亲,上述人员名下无其他住房,该查封房屋为异议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贵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异议人发出拍卖公告,拟对查封房屋公开拍卖,并要求异议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现异议人常年生病,还需赡养父母,经济拮据,异议人现无经济能力先行租赁房屋迁出。故请求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吴荣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本院认为,异议人以其名下房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就应承担无法还款时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的风险,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同意在拍卖款中依法预留部分款项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的规定,因此,异议人以该房产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不得拍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荣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文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关注公众号“”